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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发主播视频 销售红果参获利
法院: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字数:792
  谈到肖像权,大家会觉得那是文艺界、体育界明星的事。其实,普通公民的肖像权同样可能受到侵害,但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日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 转发视频销售产品获利
  该案中,甲方系从事抖音带货销售业务的主播,在销售过程中,其发现乙方某农副产品经营部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甲方的抖音视频以乙方名义转发到“小红书”平台上公开销售红果参,乙方通过转发甲方的视频销售产品获得了利润。
  甲方认为,乙方未经其许可,使用其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发表,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342.60元。
  调解 乙方删除视频并道歉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认真向甲、乙双方了解情况后,向乙方进行释法说理。经调解,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见,由乙方删除“小红书”平台上使用的甲方视频,并录制一段道歉视频;道歉视频发给甲方查阅接受后,乙方将视频发送到其小红书账号,并@甲方,并向甲方支付3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甲方于当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至此,该案件以甲方撤诉结案。
  释法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案中,乙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视频,并通过转发甲方的视频销售产品,获得了利润,乙方的行为已构成对甲方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据《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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