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但有人却将这一传统习惯当成了自己违法犯罪的借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自家农庄内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
赵某甲、赵某乙父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预谋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农庄宕口内(宕口指露天矿山开采形成的采石场),雇佣陈某等人使用挖掘机开采宕口侧壁上的石料,并挖取其私自开挖的鱼塘中石料。
此案中被非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计2万余吨,价值合计102万余元。赵某甲、赵某乙出售石料获得违法所得44万余元,陈某的违法所得为4万元。后三人均被抓获归案。
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全案情节,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据《江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