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系某村村民,以养蜂卖蜂蜜为业。2021年6月间,原告发现31群蜜蜂陆续大量集中死亡,原告以在路边喷药致蜜蜂死亡为由,将作业单位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04315元。
原告曹某诉称,其常年在其承包地内道路旁边设置养蜂场地。2021年6月1日上午,作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未向曹某所在村委会申请喷药的情况下,对田间路边的杨树进行防虫喷药作业。在经过曹某在路边放置的蜂箱时,未能停止喷洒农药,致使药液直接飘落在曹某的蜂箱之上,造成31群蜜蜂先后死亡,损失巨大。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作业单位辩称,为林木喷药行为系委托某公司具体负责,属于正当的病虫害防治事项,蜜蜂死亡与喷洒农药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在充分了解事实经过、具体损失情况后,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作业单位同意赔偿养蜂人曹某6.5万元,并即时履行。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喷药作业单位在对道路周边的林木喷洒对蜜蜂有严重杀伤效果的农药时,应当提前了解周边农业生产情况,并告知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殖户。如果相关作业人既未了解相关事实,更未尽到该告知义务而直接喷洒农药,从而导致养殖户蜜蜂大量死亡的,应当认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蜂群因农药致死后,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