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河南滑县留固镇的刘某与张某、李某夫妻所居住的宅院相邻。刘某盖房后,其所占用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张某、李某家存在争议,未能协商一致。
2015年5月,张某要外出,为阻止刘某家继续盖房占取有争议的宅基地,张某与李某商量往自家桐树上缠电线,如果刘某家继续往上盖房,该桐树将成为障碍。张某和李某将电线的一头接在闸刀上,另一头裸露1米左右在树上缠了两圈,并且头部向东伸出几十厘米。之后,张某外出打工。
2015年5月22日,李某合上闸刀,使缠树的电线通上了电。当天下午,被害人王某和齐某在为刘某家盖房,为第一道圈梁上钢筋。当王某在西墙上拿着钢筋正往西北角的柱子上穿时,触碰到通电的裸露电线,王某、齐某感觉浑身麻,站立不稳从墙上摔了下来。王某摔到张某家厕所的地上,齐某摔到建房搭的架子上。
经滑县公安局侦查试验,该电线导电性与家用电压近似,可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第4肋骨为两处骨折,第5肋骨为三处骨折)7处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轻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于是,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范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