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老汉老伴去世后,托人找了一个老伴赵某。二人婚前签下一份婚前约定:任何一方的大病费用由各自的医保和子女负担。结婚第3年,赵某被查出患了胃癌,张老汉以婚前约定为由拒绝负担。那么赵某的医疗费究竟该谁承担?
答:张老汉和赵某的子女都应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具体出资数额,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扶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不同的两个法定义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发生在夫妻之间,后者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两者并不排斥。(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