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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钓鱼触电亡,谁担责
文章字数:340
    问:日前,30岁的张某来到某县一水库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张某的钓鱼竿不慎碰触到水库北边崖上方的高压线后当场身亡。张某的家属要求高压线产权经营者县电业局、水库的经营管理者赵某对其进行赔偿。请问,他们应该担责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高压线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死者张某系成年人,死亡结果与张某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电业局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在发现高压线附近有钓鱼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有效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水库的经营者,明知水库边缘上方设有高压线,但对张某的行为未进行及时提醒和劝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闫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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