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4月我与邻村张某结婚,婚后我的户口一直在原村民小组。去年底,原村民小组在分配公房租赁费收入时,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认为我已嫁到外村,不同意给我分配利益。请问,我能享受户籍所在村村民同等待遇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的影响。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当然还是原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