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双重任务驱动下,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指明了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向,更蕴含着深刻的治理理念变革。“三治结合”构建了一种复合型、系统化的治理框架,为破解乡村治理难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自治能够激发村民主体活力,法治能够筑牢治理制度的根基,德治则涵养乡村文明新风,三者同向发力、有机融合,既能提升乡村治理的精细化水平,更能夯实乡村振兴的治理基石,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注入持久动能。
一、把握“三治结合”的实践特征
自治,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从传统的乡绅治理到当代的村民自治,自治始终是乡村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然而,当代乡村自治已逐渐从传统的自然运行转向制度化的现代形态,其内涵也日益丰富。如今的乡村自治,不仅体现为村民的自我管理,更涵盖了民主参与、公共决策、权力监督等多重维度。其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程度,更取决于村民自治能力建设的系统性与整体性。
法治标志着乡村治理从传统礼俗向现代法理的深刻转型,它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保障,使治理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法治能够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自治的异化与失序,确保村民的权利不被随意侵害。在这一过程中,法治的作用不仅是约束,更是赋能——它既保护乡村社会长期形成的良俗善序,又通过程序正义推动治理走向公开与公平。因此,法治建设成为衔接传统与现代、平衡秩序与活力的关键机制,为乡村振兴注入了稳定和可持续的治理内核,推动乡村在制度化建设的轨道上实现善治与共荣。
德治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独特智慧,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已超越单纯的道德教化范畴,成为塑造乡村共同价值、凝聚社会认同、降低治理成本的重要机制。其有效性源于与乡村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的契合度,通过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形成治理的柔性支撑。德治不仅可内化为村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更在情感共鸣中构筑形成信任网,有效弥补了法治的刚性与滞后性,推动形成法理与情理交融的乡村治理新格局,为现代乡村治理注入深沉而持久的文化力量。
二、发挥“三治结合”的协同机制
“三治结合”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重新定义了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它致力于在国家权力与乡村自治之间建立一种平衡状态。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国家通过确定法治框架和实现资源分配的方式引导乡村治理方向,同时充分运用乡村社会的自治空间和文化传统,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与乡村自治的良性互动。
“三治结合”的本质不是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方式的机械叠加,而是三种治理方式的互补、互嵌和有机融合。这种融合产生了显著的协同效应,自治为法治和德治提供实践载体与社会基础,法治为自治和德治划定边界、提供保障,德治则为自治和法治注入价值内核与文化滋养。三者相互渗透、相互支撑,形成一个具有自适应能力的乡村治理生态系统。
“三治结合”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其中,各要素间通过相互作用构成的整体效能大于部分总和,这样系统化的治理体系使得乡村治理能够根据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我国不同地区乡村情况的动态性与复杂性,从而提升治理的整体性与适应性。
三、创新“三治结合”的实践策略
第一,深化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在于实现制度层面的深度耦合。这需要在村规、民约中融入法治原则和德治要求,在法治实施过程中吸收自治智慧和德治资源,在德治建设中引入自治机制和法治理念。通过深度的制度性融合,使三种治理方式在规则层面相互支撑、相互制约,形成内在一致的规范体系。
第二,治理体系效能的提升与治理主体能力的增强息息相关。对于乡村基层组织而言,要提升统筹协调能力,使其能够有效整合“三治”资源;对于广大村民群众而言,要提升自治参与能力和法治素养,使其成为“三治结合”的积极实践者;对于乡村精英而言,要发挥道德引领能力,使其在德治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多元治理主体的能力协同也是“三治结合”落地生根的关键。
第三,数字技术为“三治结合”提供了全新的实践路径,尤其是一些地方的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构建,不仅有效拓宽了村民自治参与的渠道,优化了法治服务的供给,还创新了德治的传播方式,借助数字媒介弘扬乡风文明,激活乡村文化认同。这一融合不仅提升了治理的精准性与响应速度,更以技术赋能推动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深度融合,为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支撑。
四、结语
探索构建更加有效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一个持续演进、不断深化的过程,作为一个复杂系统,需要多方协同,久久为功。它既需要顶层设计的战略指引,也需要基层实践的探索创新;既需要理论研究的深入挖掘,也需要实践智慧的不断积累,必须久久为功,使其真正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