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伟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新型经济犯罪,此类犯罪呈现技术绑定、对象多元、危害跨域等特征。现行刑事立法在应对该类犯罪时显现诸多滞后性,具体表现为罪名覆盖不足、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罚配置失衡及程序规则不适配等问题。文章以数字经济时代犯罪形态变革为切入点,剖析立法滞后的核心症结,从构建动态立法体系与强化实施保障机制两方面提出应对策略,旨在为完善数字经济犯罪规制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助力摆脱司法实践困境,维护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秩序。
数字技术的迭代重塑了经济运行模式,也使经济犯罪进入“数字异化”新阶段。AI诈骗、区块链洗钱等新型犯罪频发,不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冲击金融安全与数据安全防线。与犯罪形态的快速演变相比,刑事立法呈现明显滞后性,传统立法框架难以回应技术革新带来的法律挑战。因此,系统分析新型经济犯罪特征与立法滞后表现,探寻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犯罪的特征
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犯罪的行为载体呈现技术深度绑定特质。犯罪行为人多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工具,借助算法模型精准锁定侵害对象,犯罪实施效率较传统犯罪提升数倍。这类犯罪的侵害对象具有多元延伸性,既包括有形的资金财产,也涵盖无形的数据信息与数字资产,数据的经济价值直接催生犯罪目标的转向。犯罪主体呈现匿名化与组织化交织形态,行为人通过虚拟身份、加密通信隐匿真实信息,犯罪链条上下游分工明确,形成专业化运作的犯罪网络。犯罪危害具有跨域扩散性,数字技术的无边界性使犯罪行为轻易突破地域限制,单一犯罪事件可能引发金融市场波动、数据安全危机等连锁反应。犯罪证据表现为虚拟性与易灭失性,电子数据存储于云端或终端设备,人为删除、技术篡改等操作可快速破坏证据完整性,增加案件查办难度。
二、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犯罪的立法滞后性表现
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犯罪的立法滞后性在罪名设置上尤为突出。现行刑法罪名体系多针对传统经济犯罪,难以覆盖区块链洗钱、AI诈骗等新型行为,部分犯罪行为只能勉强套用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名”,定罪量刑缺乏精准依据。立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与新型犯罪特征脱节,数据犯罪中“个人信息”范围界定模糊,未能涵盖数字足迹、生物识别等新型数据;平台犯罪中“平台责任”的归责标准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刑罚配置未能匹配新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多数新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危害范围极广,但现行刑罚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力度不足,罚金数额与犯罪所得不成比例,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刑事程序规则与数字犯罪侦查需求不适应,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标准不明确,跨平台、跨境数据调取缺乏统一规范,侦查机关往往面临取证难、固证难的困境。立法更新速度远慢于犯罪形态迭代,法律条文出台时部分犯罪形式已出现新变种,立法始终处于被动追赶状态。
三、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犯罪的立法应对策略
立法机关应锚定数字经济犯罪的技术属性,推动罪名体系精准化革新。针对AI生成虚假信息诈骗、区块链洗钱等新型行为,增设专门罪名,明确犯罪构成要件,摆脱对“口袋罪名”的依赖。立法需细化数据犯罪规制标准,清晰界定“敏感个人信息”“核心数据”范围,将数字足迹、生物识别信息等新型数据纳入保护范畴;法律条文应预留技术适配空间,采用“概括性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模式应对犯罪形态迭代。立法需优化刑罚配置,建立与危害程度匹配的裁量标准,加大财产刑力度,将罚金与犯罪所得、数据价值挂钩;明确平台经营者、技术提供者等主体的刑事责任边界,避免司法认定混乱,确保立法回应技术需求又保持稳定权威。
同时,立法实施保障机制的完善是应对新型经济犯罪的关键支撑。立法机关应建立与网信、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犯罪形态调研,为法律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司法机关需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明确数据收集、固定、审查的操作标准,解决跨平台、跨境数据调取难题。立法应推动建立数字犯罪预警平台,整合各行业数据资源,实现犯罪线索的实时监测与分析。针对跨境犯罪增多的趋势,国家需加强国际立法协同,参与全球数字犯罪规制规则的制定,建立证据互认、罪犯引渡的合作机制。此外,立法应强化对技术研发的引导,明确新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鼓励企业开发反诈骗、反洗钱等技术防护工具;同时完善普法宣传机制,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从源头减少犯罪发生概率,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犯罪的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滞后问题的破解需要兼顾技术发展与法律稳定。文章通过推动罪名精准化、刑罚合理化、程序规范化及保障机制协同化,构建动态适配的犯罪规制体系。数字经济的无边界性决定了立法应对不仅需要国内法律的完善,更需国际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需持续推动立法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强化部门联动与普法宣传,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作者单位: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