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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不断上被告席:
这些典型纠纷 教您如何预防
文章字数:1527

  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组织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围绕土地开发、乡村建设等方面的各类纠纷不断显现并反映到司法领域。前不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以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情况,显示农村基层组织成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以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土地租赁纠纷等为主。
  案例一:村集体应尊重承包方经营自主权
  1998年,某村村民贾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口粮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1.9亩,承包期限30年,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18年,该村经济合作社未与贾某协商,擅自占用其承包土地中的1亩地用于植树,致使贾某无法耕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1年,贾某起诉村经济合作社要求退还土地并赔偿占用该土地3年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该村经济合作社未经贾某许可占用其土地用于造林,导致贾某无法实际使用土地用于经营,损害了贾某的经营自主权。故判决村经济合作社退还占用的土地,并参照当地土地流转标准,判定村经济合作社赔偿贾某土地被占用期间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签订、履行要规范
  2004年9月,某村经济合作社与甲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村内一地块出租给甲公司经营,租期20年,租赁面积72亩,每年租金12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一次性向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村经济合作社向甲公司交付土地。交付之时,案涉的土地上有24亩栽种了梨树,之后一直由甲公司管理、经营。
  在甲公司承包期内,因涉及拆迁占地,自2017年起,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地块陆续开展搬迁补偿工作,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梨树)、限制经营补偿等。但是,该村与甲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2020年8月,该村经济合作社向甲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书》,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但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的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无异议,应予支持。关于甲公司主张的地上物补偿款也就是梨树补偿款,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为村经济合作社,甲公司对地上物仅享有经营权,故法院对其主张此笔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限制经营补偿,法院表示,一方面,虽然该村经济合作社辩称在甲公司经营期间从未限制过原告的经营行为,但并未举证证明在征地拆迁背景下甲公司仍然继续经营案涉土地的事实;另一方面,在限制经营期间,甲公司一直向该村如数交纳租金,故对于限制经营期间的经济补偿,甲公司有权获得。
  案例三:村集体应依法尊重村民自治
  1995年,徐某及其配偶子女响应泥石流搬迁政策落户至某村,成为该村新村民,并在落户村分得口粮田。2004年,该村全体村民投票表决通过《关于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实施方案》,该村开始按照方案内容进行确权、确地、确利。
  根据方案,徐某家(新户)应分得口粮田及相应效益款,同时享受确权确利收益款。上述土地和权益均应在2004年兑现,但村集体以部分原有集体组织成员(老户)不同意按照实施方案向新户分配土地及利益为由,一直未予兑现。直到2022年5月,徐某家才分得口粮田,然而收益补偿款一直没有给付。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村集体支付其应得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徐某落户至该村,成为该村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村民待遇。村民大会已经表决通过了实施方案,村集体应遵照该方案向徐某支付相应款项。故法院判令村集体根据实施方案向徐某支付确权确利收益补偿款共计31500余元。
  (综合《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怀柔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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