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4年6月,被告张某建房向被告某供电公司申请临时用电,供电公司电工刘某按照360元/月的标准收取了被告张某用电费用(被告某供电公司认可收到了被告张某预交的720元电费)。后被告张某从供电公司安装的临时电表处搭建三相电用于搅拌机使用,另搭建二厢电直接从临时用电处用电线接入排插到房屋工地上。被告张某接通电后,被告某供电公司未验收即供电。2015年9月3日上午11时左右,万某在自家新建房屋第四层干活时断电,遂到被告张某的第二层房屋内重新接线,在接线时触电死亡。死者万某家新建房屋与被告张某新建房屋隔壁,其从建房开始即在被告张某新建房屋工地接电使用,被告张某对此未予以制止。
本案对于被告某供电公司对万某的伤亡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供电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某供电公司为供电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被告某供电公司对万某触电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临时用电设施安装不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未装设配电箱,并安装防触电保护装置等。被告某供电公司对被告张某的临时用电未予以验收合格即供电,怠于履行职责,且对临时线路疏于管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被告某供电公司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与被告张某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临时用电行为互相结合,导致万某触电死亡,依法应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据《吉林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