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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利卖假药触刑法后悔迟
文章字数:658
    生命与健康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最珍贵的东西,而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却日益令人担忧,也由此备受关注和重视,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为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而触法犯罪。3月17日,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35岁的张某,2003年从驻马店卫生学校专科毕业后到正阳某卫生院工作,2006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一直从事医疗行业。2015年清明节以来,张某先后通过他人购进“骨喜康”四件(每件30瓶)、两件“肤喜康”(每件30瓶),委托某医药门市部销售。张某让某医药门市部以20元一瓶外卖,以15元一瓶与某医药门市部结账。2015年3月至6月,张某获利900元。同时,其利用平时开展医疗活动的便利向患者开具写有“骨喜康”、“肤喜康”的便条,让患者到某医药门市部购买。去年8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涉案药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尚未售出的“骨喜康”88瓶、“肤喜康”52瓶。经查,68瓶“骨喜康”、12瓶“肤喜康”均已对外销售。驻马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骨喜康”、“肤喜康”属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案发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医务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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