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2月3日向社会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新时期新阶段对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
2016年,中央财政将选择13个省份开展试点。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意见明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村为主导。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各地按照试点乡村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可以统筹考虑以下试点内容:
——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
——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
——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
——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