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帮助儿子小马结婚成家,马老汉夫妇卖掉老家的房子,卖房款作为首付给小马在城里按揭买了楼房,截至2014年11月,尚欠银行本息25万元。就在此时,小马因旅游发生意外事故身亡。事后,儿媳回了娘家,并声明“不继承遗产,不负担债务”。马老汉夫妇靠低保金生活,还不起房屋贷款。为此银行起诉要求处置抵押房偿还贷款。人民法院可否对马老汉夫妇这唯一的住房予以强制执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若宽限期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则可通过以大换小等方式予以执行。(辽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