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览 惠农政策 各地动态 农业科技 市场动态 展会信息 专题策划 乡村振兴 聚焦杨凌 农科视频 品牌农业 创业致富 现代果业 知名农企 农品安全 经营主体 乡村文化 贮藏加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
欧盟、美国、中国管理转基因的原 则为何有差异?
文章字数:631
  由于各国在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以及经济结构、贸易格局和文化认知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在坚持科学原则的基础上,会根据本国利益需求与国情,制定不尽相同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及法规。
  在转基因食品监管方面,欧盟态度极为严谨,采取严格管控方式,将“预防原则”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强调对研发过程的安全评价管理——即关注产品研发阶段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并通过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管理与限制。一种转基因食品需经过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层面的双重批准,方可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同时,欧盟强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严格的标签制度与追踪制度。
  作为转基因食品出口大国,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态度与欧盟截然不同。美国主要遵循“实质等同原则”,实行以产品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即重点关注产品本身是否存在实质性安全问题,而非其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无论是否为转基因产品,仅当有科学证据证明其存在安全隐患且可能造成损害时,政府才会采取管制措施。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及监管原则,介于欧盟与美国之间,采取相对折中的立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坚持“积极、谨慎”的基本态度,在遵循国际通行指南的基础上,综合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农情,构建了“既针对产品、也针对过程”的安全评价体系,以全面确保转基因产品安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未完待续)
  (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农业科技报 www.nkb.com.cn 电话/传真:029-87036601
地址:中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712100)
农业科技报社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