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范马村的田园风光。(无人机照片) 肖本祥摄
扫码获取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5月1日实施,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是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该法的实施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产生深远影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啥新规
嫁到别的村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哪些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将在这部法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8章67条。其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对外界普遍关心的成员定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法律还专门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以及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等义务。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规则四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定义
法条链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第5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二:明确成员资格可以新增取得和部分取得
法条链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5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亮点三:建立成员退出管理机制
法条链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亮点四:完善成员身份确认的救济规则
法条链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不让农村出嫁妇女“两头空”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妇女不享有娘家权益”……在一些农村地区,因受传统婚嫁、落后观念影响,在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时,出嫁妇女常常被排除在外。然而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是生存权益最集中的体现。
今年5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始施行,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记者注意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本版稿件由农业科技报·中国农科新闻网记者张朝辉 参考新华社、人民网、《检察日报》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