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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路上的维权“行囊”
文章字数:1171
  
  伴随着春运的到来,学生流、务工流、探亲流、旅游流高位叠加,公路、铁路运输客运量大幅增多。那么,假如乘车途中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纠纷,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车祸致旅客受伤,承运人赔偿
  案例:房某乘坐周某驾驶的中巴车从外地返乡。途中,中巴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房某等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房某等乘客无事故责任。伤愈后,房某将周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3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车内互殴受伤,责任人各担其责
  案例:刘某乘坐列车返乡途中,因不慎把方便面汤洒到邻座徐某身上而引发厮打,乘警和列车长随即对冲突双方予以隔离并展开调查处理。列车到站后,乘务人员立即将伤者刘某送医就诊。伤愈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铁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赔偿原告损失84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虽然刘某凭票乘车与承运人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在打架事件发生时承运人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受伤的原因是其与他人发生冲突,应按照过错归责原则,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实成立,故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遇险跳车受伤,构成紧急避险
  案例:徐某携家人乘坐长途客车出行途中,因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事后查明,浓烟是发动机故障导致高温引起),徐某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从后车窗跳出,导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伤愈后,徐某起诉要求被告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被告则以原告跳车行为属于避险过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6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紧迫危险的前提下,为避免自身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适当方式实施避险行为即可构成紧急避险。本案中,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乘客采取的跳窗逃生行为显然是合理的、恰当的,故不属于避险过当。
  (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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