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家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的李某到某农资商店购买种子,该农资商店主动介绍并出售一款“黑稻H6”种子,单价为6元/斤,李某订购了700斤“黑稻H6”种子,合计4200元。该农资商店从黑龙江省收购商处收购种子后送至李某家。
同年秋天,李某因种植的水稻大量减产,到和龙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鉴定。经过现场勘查及鉴定,李某种植的水稻虽已枯黄,但能明显看出病害发生,根据发病部位及发病程度可判断是稻瘟病。经和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李某种植的种子为黑龙江省审定品种,但没有在吉林省审定备案。随后,李某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农资商店赔偿其因减产造成的损失。
承办法官确定了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
首先,水稻减产是否与未审先推种子有关?法院经核实查明,涉案水稻种子确系黑龙江省审定品种,但在销售区域即涉案区域吉林省并未通过审定,亦未引种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农资商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
其次,水稻减产是否与李某种植管理有关?法官介绍,事实上可以影响水稻减产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种植技术、病虫害、温度等,尤其和龙市当年水稻插秧时气温偏低,水稻产量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不能将减产的原因全部归结到种子上。经过和龙市农业农村局现场勘查及鉴定,李某种植的水稻田内杂草较多,且发生稻瘟病,因此李某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后,如何确定实际减产损失?经和龙市农业农村局现场勘验,李某耕种的黑稻2022年产量为每公顷4000斤,当地其余种植该品种黑稻的两家产量达每公顷13000斤和12100斤,李某家每公顷减产量为8000余斤,经测算,李某实际减产损失为77805元。故法院酌情按照李某减产实际损失的70%,判决农资商店赔偿李某损失54463.50元。判决作出后,李某、农资商店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涉案水稻种子在黑龙江省是合法种子,那么该水稻种子若在其他省级区域进行推广,是否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或手续?对此,承办法官介绍,合法的种子要在其他省级区域推广,首先要确保该种子已经通过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并且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销售前要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在推广地区进行适应性试验,证明其适合当地的气候、土壤等条件。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