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老虞承包了村委会所有的100亩荒山,并与村委会签了为期2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老虞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在荒山上种上了经济林。2018年7月,老虞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后,老虞的儿子小虞一直管理着100亩林地。2019年1月,村委会书面通知小虞: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块林地重新发包。理由是:承包人是老虞,现在老虞已经死亡,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而小虞认为,林地的承包期还未满,自己作为老虞的继承人,有权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继承父亲的承包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那么,小虞能
否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该荒山呢?
就承包人老虞死亡后该100亩林地的处理,小虞和村委会在认识方面均有偏差。
首先,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遗产继承的性质。
其次,该村村委会无权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我国《林业法》26条第5款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27条第4款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这些规定说明,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小虞可以依法继续承包老虞生前承包的荒山,并按照承包合同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村委会无权要求终止承包合同。
最后,如果该村村委会强行毁约,小虞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请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从中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父亲生前承包的100亩林地。村委会的毁约行为如果给小虞造成了经济损失,小虞则有权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据《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