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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 标准农产品被处罚
文章字数:525
  去年10月上旬,当事人郑某将两包“啶虫·哒螨灵”以兑水方式装入喷雾器后对大棚内的白菜进行喷洒,用于防治烟虫和跳甲。10月16日,当事人共采摘50千克白菜,浙江省武义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中的5千克白菜进行抽检,10月17日当事人在检测报告未出的情况下,将剩余的45千克白菜进行销售完毕,共获利181元。11月2日,《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批白菜啶虫脒含量超标,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郑某销售“啶虫脒”超标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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