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销售伪劣农药牟利15万余元
李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做农资生意,经营着一家店铺,通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店铺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农药、籽种销售工作。可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却动了歪心思。
2019年9月,李某通过微信结识了两名所谓的农药推销员,在明知他们提供的“某多菌灵”和“某烯酰吗啉”两款农药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依然从两人处进货,并以次充好进行销售。
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李某销售的这两款农药质量均不合格。调查中,也有购买农药的村民反映,从李某处购买的该两款农药使用效果不佳。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被诉至法院。
判决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晋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曹蕾介绍,被告人李某明知在微信上购买的两款涉案农药是不合格产品,但觉得比他在其他渠道进购的农药价格要低很多,所以仍予以销售,放任这种情况发生,且销售数额较大,这种情况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2万元折抵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释法
经营销售伪劣农药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