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每年秋天,在长白山和小兴安岭林区,总是有一群在高空作业的采松人。采松人通过“脚扎子”一步一步爬升至树顶,再抡动长竹竿将松塔打落,高空作业加上多变的天气,采松子被称为最危险的工作之一。从事如此高风险的工作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前两年小张在采摘松子时意外摔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小张所在公司此前为采松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小张据此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却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险报价单》的约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成为高空作业,小张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因此拒绝赔偿。小张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张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团体意外险报价单》虽然放置于保单特别约定处,在本质上仍为格式条款。高空作业对于采摘松子而言具有客观必要性,保险合同约定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属于免赔范围,明显减轻了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缩小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性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投保人就该条款加以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仅凭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基于此,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保险赔偿金。
(据《吉林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