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案例。
买某是城镇居民,2003年4月,买某与乌鲁木齐县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买某承包某村委会土地500亩,承包期限共计30年。
签约后,买某在承包的土地内完成了电、水、土地平整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并对土地进行绿化、在乌鲁木齐县林业局备案,列入国家退耕还林绿化项目。2006年8月,买某与某村委会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承包期限延长到70年。
2017年,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买某所承包的121亩林地被征收。随后,某乡政府向买某发放林地补偿费和附属物补偿金共计263万元。但买某认为,除此之外,还应由自己领取被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308万元,遂一纸诉状递交到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和保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依据该规定,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只有家庭承包方才拥有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而以其他形式承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
本案中,买某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家庭承包,而属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要求独自取得安置补助费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该院判决,驳回了买某的诉讼请求。买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中院法院驳回了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