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览 惠农政策 各地动态 农业科技 市场动态 展会信息 专题策划 乡村振兴 聚焦杨凌 农科视频 品牌农业 创业致富 现代果业 知名农企 农品安全 经营主体 乡村文化 贮藏加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发布日期:
涉农村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
村集体被告上法庭 法官支招如何预防纠纷
文章字数:1378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参与民商事经济活动也愈来愈多,引发纠纷被诉至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类型以涉农村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为主。那么,农村基层组织作为重要主体,应如何预防纠纷呢?
  案例一:村民长期在外生活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李大姐于1988年与A村民小组的刘大哥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1990年底,李大姐因家庭矛盾外出打工一直未归,直至2020年才回到大姚县。2009至2019年期间,A村民小组的土地先后8次被政府征收。A村民小组先后3次作出分配方案,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由于在分配期间李大姐下落不明,未回小组办理相关手续,A村民小组于2010年决议李大姐分类属于“第三等有土地无人者”,分配得征地补偿款3000元,其余未获得分配。A村民小组在2017年分配预留安置地时,也未分配给李大姐。李大姐于2021年向A村民小组反映要求解决分配问题,仍未获得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姐属于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A村民小组分配预留地折价款和征地补偿款时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生存权,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认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例二:村民小组未归还村民借款被起诉法院判决一次性归还
  2016年,B村民小组向汪女士借款5万元,此后汪女士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B村民小组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汪女士借款5万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法官提醒】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在面临权利和责任时,都应本着诚信和法治的原则,恪守承诺,及时履行义务。
  案例三:工程完工村民小组不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付欠款及利息
  2019年,陈先生利用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投标取得了C村民小组的村民安置用地基础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陈先生与C村民小组的谢大哥等5户村民分别达成协议,约定该农户预留地基础设施建设交由陈先生负责施工,5户农户应当享受的集体资金部分由C村民小组负责向陈先生支付。
  2020年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C村民小组尚欠陈先生工程款428480.88元,并应退还陈先生保证金30万元。后陈先生索要无果,将C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由C村民小组支付陈先生工程款及保证金728480.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749元,合计735229.88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官提醒】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即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据《云南法制报》)

农业科技报 www.nkb.com.cn 电话/传真:029-87036601
地址:中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712100)
农业科技报社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