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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吃山”你可真“刑”
文章字数:618
  【案情回顾】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土部门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某地质公园附近的山体中偷挖矸石。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王某系偷挖矸石的情况下,仍介绍收购盗挖矸石,并帮助结算转账,二人共计销售盗挖矸石294125元。
  经审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提起公诉。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甚至还可能破坏原有的地质环境,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对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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