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证件情况下,将普通色拉油、芝麻香油及网购的芝麻香精(乙基香兰素)勾兑罐装,以次充好,以每斤18元左右的价格向县域周边公路沿线小饭店、农家乐、旅店、个人等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兜售,销售对象至少有206人、销售金额27万余元。
案发后,经抽样检验,王某某勾兑的“芝麻香油”中油酸、亚油酸、乙基香兰素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乙基香兰素按规定不得在芝麻香油中使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鉴于此案中伪劣产品系日常调味品,且多数销售至饭店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侵害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陵川县检察院迅速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在侦查阶段,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提前介入案件,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公益受损情况、假芝麻香油毒害性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及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今年2月,山西省陵川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270万元。
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1万元,没收犯罪所得,同时判处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70万元。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