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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毁林开荒种玉米 改变林地用途被判刑
文章字数:649
  近日,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2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人员到砚山县者腊乡布那村民委某村小组对门山,将林地开垦为耕地栽种玉米和地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开垦的土地范围总面积为24.639亩,其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825亩、非林地面积6.814亩。根据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指控,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另查明,2016年熊某某因犯盗窃罪减刑释放,释放后5年内再犯属于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和对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表示积极补种苗木,全力完成被占用林地的生态修复。
  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当庭宣判: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在砚山县者腊乡某村补种苗木2276株(含15%补种用苗),并按者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求完成抚育雨季造林地块补植补造。宣判后,被告人熊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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