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罗某等人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国有林场,采用掘根方式盗挖马缨花树195株、清香树97株、毛叶青岗树1株,到自家养猪场旁边的山地内进行套袋种植。经认定,涉案的195株马缨花树价值40390元、97株清香树价值1055元、1株毛叶青岗树价值13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姚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其在大姚县国有林场内盗挖后至案发死亡的22株马缨花树所需林木植被恢复费用13475.88元(已交纳)。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林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293株,合计价值415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掘根方式盗挖树木,属秘密窃取,且被告人均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林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