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览 惠农政策 各地动态 农业科技 市场动态 展会信息 专题策划 乡村振兴 聚焦杨凌 农科视频 品牌农业 创业致富 现代果业 知名农企 农品安全 经营主体 乡村文化 贮藏加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发布日期:
耕地交人代种
法院:代种人不能取得承包经营权
文章字数:550
  2023年9月,家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黄岗镇的张某甲,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哥哥张某乙,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乙在原告承包的名叫“九亩田”的耕地上停止侵害,并拆除在地埂边搭建的临时管理设施。
  原来,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张某甲与其父亲张老汉、哥哥张某乙等家人被划为一户。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兄弟二人早已分家,原户所承包的土地也一分为三,张某甲承包了包括“九亩田”在内的5.2亩耕地,政府部门为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30年。2017年,张老汉病逝。2018年,张某甲外出打工,将“九亩田”中的3.2亩交给哥哥张某乙代种。近几年,张某乙在该块耕地上种植中草药,并在地埂周边搭建了照看棚。2023年,张某甲返乡,要求哥哥归还土地,并拆除临时照看棚,哥哥却明确拒绝。哥哥认为,其代种的土地原是父亲的,2017年父亲去世后,该块土地应该由其继承耕种。
  【判决结果】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继承遗产范围。同时,耕地交由其他人代种不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乙限期在“九亩地”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临时照看棚,恢复耕地原貌。(据《河南法制报》)

农业科技报 www.nkb.com.cn 电话/传真:029-87036601
地址:中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712100)
农业科技报社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