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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收割机作业期间致人伤残,谁担责
文章字数:689

  2022年9月,牛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农用收割机,在赵某的玉米地进行收割,因误开入邻居家农田,赵某上前提醒时发生意外,导致赵某左小腿毁损离断伤,右脚踝开创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治疗花费13万余元。后经鉴定,赵某左小腿为七级伤残,右内裸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8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牛某在明知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不得从事操作收割机的情况下,依然违规操作,是造成赵某人身损害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其本人从事多年农作物收割业务,有义务提醒他人注意相关安全事项,在操作过程中要足够审慎,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农用车辆运行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损害结果等因素,确定牛某承担60%的责任,依法判决牛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牛某无证驾驶农用收割机,操作过程中一时疏忽大意最终酿成惨祸,不仅没能依靠收割庄稼获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还使整个家庭雪上加霜;赵某因此身体和心理遭受巨大的创伤和痛苦,收获变成了“收祸”。随着农用收割机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为防止意外发生,驾驶员应在具备相应驾驶技术的前提下从事收割工作,作业时应集中精力,仔细观察,做到提醒义务,莫让收割帮手变成“凶手”。 (据《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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