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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杀“三有”野生动物两人构成非法狩猎罪
文章字数:714
  【基本案情】2022年春天,张某和王某在河堤附近使用弹弓、钢珠射杀斑鸠20余只,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冰箱内当场查获已屠宰好的15只可疑野生动物。经鉴定,该批野生动物为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总价值4500元。
  【判决结果】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张某、王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召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和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依法惩处。张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两人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动物资源损失4500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病毒携带者、病毒的自然宿主。为保护生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培育人们文明健康的饮食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身健康,我们应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拒绝一切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树立文明饮食观念,不以食“野味”为乐,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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