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中国农业大学专家介绍,“生鲜灯”作为一种冷光源,不会散发热量影响食品质量,但却能夸张或遮掩食品的性状,以“虚假好看”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判断。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生鲜灯”相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但受访的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因为涉及的商家范围广、数量庞大,在具体监管执法过程中难度不小,需要在后续监督检查中逐步落实。
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生鲜灯”禁用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随着办法的实施,更需要商家自律、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共同发力,以办法为基准,持续明确实施细则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