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村委会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某村的耕地200亩发包给某农业公司使用。承包土地用途为建设高科技农业试验基地、教学实习基地、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基地,开发经营都市农业观光采摘园,设施农业的生产、加工及产品销售,每年承包金12万元。
合同明确,某村委会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农用地进行合理利用,制止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某农业公司弃耕、撂荒和不交承包金,某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然而合同履行5年后,双方发生纠纷。
某村委会表示,某农业公司在所承包耕地上大量倾倒渣土,私搭乱建造成耕地硬化,改变承包耕地用途,弃耕、撂荒耕地十分严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保护农田土地,制止某农业公司违法行为。某农业公司不接受村委会的决定,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某农业公司相关人员及村民代表共同对该案所涉土地现状进行现场勘验,土地上有堆积垃圾,看地人圈地饲养鸡、鸭、鹅、羊等现象。法院最终判决该农业公司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村委会。
法官介绍,根据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结合法院对涉案土地的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提交的某镇政府对某村委会关于案涉地块大量堆放渣土,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危及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隐患的报告的回复、出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某农业公司在案涉耕地上存在撂荒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关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明确约定。某农业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村委会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吉林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