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骡子途经某路段时,骡子突然将后方驶来的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董某踢倒,造成董某摔伤。受伤后的董某辗转多个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关节软组织损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董某摔伤,医疗费近2000元,董某找到陆某要求赔偿损失,陆某却认为是董某追尾自己的骡子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00元。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携带骡子同行,行驶过程中骡子踢倒董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董某摔伤,陆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董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表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而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而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