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祖屋成了危房,拆除后能在原址上重建吗?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的张先生因为祖屋重建一事奔波多年,近日,这件事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情况
2015年,家住临安市区的张先生接到清凉峰镇颊口村工作人员的通知,他从已故父母处继承的和另外三户人家共有的连体祖房已部分倒塌,剩下的部分也摇摇欲坠,容易砸伤过往行人,村里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一听到存在安全隐患,张先生马上同意拆除。可是在之后申请在原址重建房子时,村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居民户口无法审批建房。
张先生认为,房屋虽然是危房,但那是他在村里的唯一房产,且是村里将房屋拆除的,理应同意他重新建房。张先生于是开始信访。
今年2月,清凉峰镇平安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清凉峰司法所等联合组织张先生和颊口村委会进行调解,并且邀请区人民法院昌化人民法庭庭长参与。
经过一系列答疑解惑、论理释法,张先生终于认识到,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在农村获得房产,但是对于继承的房屋只能修缮,不能重建。共有祖屋的其他三户村民均为颊口村村民,另外都有住房,故不存在重建的问题。
颊口村村主任也对张先生表达了歉意,他们并未将相关法律政策提前告知张先生,导致他在颊口村的唯一房产被拆除。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村委会对张先生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并且将张先生的宅基地(包括道坦)收归村集体所有。
律师说法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朱觉明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死亡者的遗产,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以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会按照“地随房走”原则进行,继承的房屋不可翻盖、不可重建、不可改建,只可以用来出租、自住等。房屋不倒塌,继承农房就可以一直使用。房屋若是倒塌,宅基地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继承人不再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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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据《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