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去春来,橘满飘香,眼下,蒲江耙耙柑进入了成熟上市的销售旺季。日前,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发生了一起关于柑橘的购销合同纠纷,果农在签订出售合同的前提下,将柑橘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
据了解,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于2022年4月签订《果品购销合同》,约定龚某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向徐某出售7万斤左右耙耙柑,并就果品的质量、单价等做了约定,徐某按约向龚某支付了定金4万元。
2023年1月初,徐某来收耙耙柑了,“我来收货啦!”但龚某却回答:“额……这个现在有点困难,没得货了!”徐某气得不轻质问道:“你什么意思?咱们之前可是签了合同的!”后来徐某才得知,龚某已将耙耙柑另行出售给了他人。徐某一气之下,将龚某告上法庭。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鹤山法庭法官查阅分析,双方之间的《果品购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法官向龚某指出,既然已经签署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出售耙耙柑,导致无法向本案原告徐某供货,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法官的解释下,龚某意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当场向徐某支付退款及赔偿款共计6.6万元,原告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即提请撤诉,承办法官依法准许。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类似于耙耙柑等水果,受到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价格往往会出现变动,为保障购销双方利益,对于依法签订的果品类购销合同,双方应当详细约定供货期间、水果品质、供货数量以及价格等关键要素,且对于价格、质量等核心条款,可以约定协商价格动态变化机制,避免合同签订后产生违约行为。同时,也提醒合同双方要秉持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毁约,共同建设诚信社会。
(据《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