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与外村男子结婚后又离婚,还能否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5年1月,淮安区村民周某某与外村男子结婚,但户籍未迁出。2016年10月,周某某离婚后回原村居住至今。1997年3月至2015年5月,周某某所居住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相关村民获得补偿款。2015年9月,村民小组就土地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公示,分配方案中显示“已婚但户口未迁出人口不参与租金分配”,周某某户代表亦参与该讨论并同意了分配方案。自2016年起,周某某提出要求参与分配土
地补偿款,遭到多数
村民反对。2018年9
月,周某某向法院提
起诉讼。
法院认为,村民
小组在其自治范围内
行使村民自治权,就
征用土地补偿款经民
主议定程序确定方
案,规定已经结婚但
户籍未迁移的村民不
参与分配。虽然议定
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但其决定的分配方案
内容不符合法律规
定,侵犯了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间对集体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平等分配权。
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自行和解,周某某撤回起诉。
经办法官表示,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部分村民基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乡土观念,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权益方面将已婚或离异妇女排除在外。
本案中,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本经济组织内部事项,程序合法,但法院在审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同时还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即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本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剥夺了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但户口未迁移已婚妇女的收益分配权,不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了已婚、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实际上依赖于村集体分配经济收益的妇女生活、发展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大涉及土地承包、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适时参与到农村基层治理中,提高基层组织依法、科学、合理进行民主自治能力。 (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