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菜场一水产品销售商。2021年7月,王某看到一路边摊贩正给售卖的黄花鱼“染色”。仔细观察后,王某发现“染色”后的黄花鱼相较之前颜色明显鲜亮许多。通过与该摊贩交流,王某得知用来给鱼“染色”的是俗称“黄栀”的工业染料,属于国家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王某的请求下,摊贩将其剩余的少量“黄栀”转送给了王某。
拿到“黄栀”后,王某按照路边摊贩传授的方法给一些品相不好的黄花鱼进行“染色”处理,使其看起来更为新鲜。
2022年1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摊贩进行突击检查,王某存放的“黄栀”及兑水后的“黄栀”染液均被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该案的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法规,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严厉打击此类不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既遂。同时,为守住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对相关责任人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适用“从业禁止令”,进一步延伸了刑事处罚的方式和手段。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