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同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濮阳市疫情防控期间首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禁猎期捕猎斑鸠27只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禁猎期内,趁着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在夜间通过强光照明,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拘役4个月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
【说法】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为什么让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判令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国家损失依据的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本价值核算,该办法中公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规定,斑鸠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只,300×27=8100元。
(据《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