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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导致4000亩农田绝收
——经销商被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获刑七年
文章字数:1931

  阅读提示:当前,正值春耕春播关键时期,农资的优劣关系到农业生产能否顺利进行,更关系到农民一年的收成。受疫情防控影响,农资企业复工复产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地区仍有缺口,给伪劣农资产品流入市场带来可乘之机。3月22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工作情况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农民日报记者采访调研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希望广大农资经营者引以为戒,也提醒广大农民在购买种子时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对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意义重大。据统计,2019年,农业农村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共出动107万人次,查处问题1.1万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涉农检察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某种业公司区域负责人王某生产、销售2万多斤伪劣种子,农户播种后,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结实,导致200多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经销商“偷梁换柱”被判刑
  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县种子经销商郭某珍询问某种业公司设在丰城市种子经营部的闵某是否有“T优705”水稻种子出售,在得到肯定答复并报价后,先后汇款30万元用于购买种子。
  随后,闵某找到所在公司区域负责人王某订购种子,王某却向公司申报了“陵两优711”稻种销售计划,后闵某汇款20万元给王某作为订购种子款。
  为了将“陵两优711”种子变成“T优705”,王某找到一名包装公司员工,向其提供制版样式,印制了标有“某种业有限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29850个。
  收到“陵两优711”散装种子后,王某请闵某帮忙将散装种子装到此前印好的小包装袋内,并将分装好的24036斤种子运送给郭某珍,郭某珍收货后销售给农户。可是,200余户农户播种后却发现,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结实,导致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在农业部门配合下,2018年5月8日,南昌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将案件移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6日,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0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王某被指控身为种业公司区域负责人,负有对销售种子的质量进行审查监管的职责,其将未通过江西地区审定的“陵两优711”种子冒充“T优705”种子,违背职责分装并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2018年10月25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间,王某及其家属向南昌县农业部门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受害农民损失。
  2018年12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的定性,鉴于上诉期间王某已积极赔偿损失,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假充真绝不姑息
  最高检发布的案件指导意义显示: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种子是一类特殊的农资产品,如果中间环节经销商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不仅扰乱农资产品经营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
  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性极大,因农作物生产周期较长,案发较为隐蔽,办理难度大幅增加。
  “很多农民使用了假种子,一年到头,辛苦耕种,投入大量成本,却血本无归,欲哭无泪。种子经销商、代理商等各类中间环节的经营者,应当从惠农利农的角度依法开展种子经销经营活动,‘黑心钱’绝不能赚。”告诫广大农资经销商。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王某辩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知道销售的种子为伪劣种子。经查,2010年5月17日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陵两优711”审定通过,可在有条件区域进行种植,但在江西并未审定通过。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作为种业公司区域负责人,具有对种子质量进行审查的职责,其明知所在公司不生产“T优705”种子,为了谋利,将“陵两优711”分装并标识为“T优705”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具有以彼种子冒充此种子进行包装、销售的犯罪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种子专业性强、农户识别能力低的弱点,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进行销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说,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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