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国家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式扶贫项目和相关扶持措施,直接帮助贫困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贫困人口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增加经济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先启动和实施的专项扶贫是“三西”扶贫。以1986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为重要标志,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扶贫开发,其中专项扶贫担任着主要角色,成为促进农村减贫的基本手段。
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所不同的是,专项扶贫的主要特点在于:(1)专项扶贫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
(2)专项扶贫的实施一般采用项目形式(或单一项目,或综合性项目)。
(3)专项扶贫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到村到户,使真正的贫困村、贫困户直接受益。
(4)组织实施专项扶贫的行政机构是各级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扶贫办),同时还包括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的专项扶贫,主要包括以下重点项目和工作内容:
(1)易地扶贫搬迁;(2)整村推进;(3)以工代赈;(4)产业扶贫;(5)就业促进;(6)扶贫试点;(7)革命老区建设。
专项扶贫在“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中,地位非常重要,具有引导性、基础性和整合性作用。
(摘自《扶贫开发常用词汇释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