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览 惠农政策 各地动态 农业科技 市场动态 展会信息 专题策划 乡村振兴 聚焦杨凌 农科视频 品牌农业 创业致富 现在果业 知名农企 农品安全 经营主体 乡村文化 贮藏加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9省份下月起开征水资源税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文章字数:306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据《人民日报》)

农业科技报 www.nkb.com.cn 电话/传真:029-87036603
地址:中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712100)
农业科技报社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