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