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审议通过,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办法》的制定,对使用者和生产经营者来说,声音各异。
使用者叫好:种子质量有保证
种子这个很特殊的商品,在贮藏保存的过程中,四大质量指标中的纯度、净度、水分一般不会产生变化,而发芽率会随着贮藏时间、贮藏环境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的变化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不同的作物种类,它们的种子贮藏寿命都不同。显然,像之前外包装标签只标示生产日期不标注保质期,让种子使用者自己购买时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不利于种子使用者使用,而实施新的种子标签为的是保护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者困惑:种子易主责任谁担
以前要求标注的是种子的生产日期,而按新规定要求标注的是种子装入包装前的检测日期。就是经过检测合格的种子,在检测后一年内的多长时间内,种子的发芽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不会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是种子包装企业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但种子售出后,就已经易主,不再受原包装企业的掌控,如果在此期间因贮藏条件不适宜、方法不得当等原因产生变化,还要求原企业负责质量承诺保证,有失常理。
法律界人士:按照《合同法》履行相关规定
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保证主要规定在标的物(种子)买卖交易时,双方可以约定复检期限,如果经过复检,不合格的可以退货,标的物(种子)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种子)交付之后由买受方负担。
种子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种子在进行包装检测时,对它的新陈程度,经过自己长期试验,确实在保质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买卖交易时要求购买方进行复检,并约定保存条件和各方的责任,如果真的出现纠纷,按合同约定处理即能化险为夷。(常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