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夜间行车,被掉落的线缆刮倒受伤。是自己行车不谨慎还是线缆所有人管理不到位?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担责?日前,江苏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余某是靖江一家企业的员工。2015年4月的某天晚
上,余某接到领导的通知,让其前去上班。当晚近11点,余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桥头,准备转弯上桥。而此时的桥面上正腾空悬挂着掉落的线缆,距离地面约15-20厘米左右。
当余某发现这根线缆时已来不及刹车,随即悬空的线缆便将余某的摩托车前轮拉起,余某随之倒地受伤,衣物、车辆也均受损。随后,余某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诊断,余某伤情确诊为L1压缩性骨折,S5裂隙骨折。
事发后,余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因为掉落的线缆妨碍了他的正常同行,而作为线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对掉落的线缆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于是,今年1月,余某一纸诉状将线缆所有人和管理人靖江某分公司、江苏某总公司以及靖江分公司下设的某乡镇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被告认为,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出警时并未通知被告,事发后也没有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对事发时的现场情况并不清楚,接处警登记表记录的内容是余某单方陈述。另外据被告了解,事故现场有多家运营商的线路,只有其中一根线缆为被告所有并管理,并且从余某提供的照片来看,无法确认掉落的是否为被告所有并管理的线缆。
说法: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余某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是被靖江某分公司实际所有并管理的线缆刮倒致伤。被告江苏某总公司、靖江某分公司虽然不认可余某的说法,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余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靖江某分公司作为该线缆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及时管理、维护线缆,导致线缆掉落妨碍正常通行,并使余某被刮倒受伤,因此,靖江某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赔偿后,如果发现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综合考虑余某未谨慎驾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靖江某分公司对余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江苏某总公司对靖江某分公司以其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之责。对于余某要求靖江分公司下设的某乡镇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