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一面馆吃面时,趁四周无人注意,将正在吃饭的张某掉落在地上的一只苹果6s手机拿走。同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赵某主动投案,涉案手机已追回并返还张某。
【评析】
对于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涉嫌侵占,但最终赵某主动归还手机,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本案的审查过程中,通过对赵某的讯问,赵某并不知该手机为在场食客所有,即证实赵某的行为系盗窃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其为盗窃。对于该手机在面馆遗失,面店管理人是否成为该手机的保管义务人?笔者认为,在餐厅遗失物品不同于在出租车、宾馆遗失物品,在出租车、宾馆遗落了物品,虽然物主对财物失去了控制,但该财物尚处在司机、宾馆工作人员的控制范围之内,他们有权也有责任保护这些财物。但对于餐厅而言,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属于不可控制的地点,餐厅对于该领域的控制力与宾馆和出租车相比显然要弱得多,不认为餐厅对其中的遗忘物有一定的保管责任。类似的地方还有机场、火车站等等,尽管这些场所同样有管理者,但把这些管理者都视为遗失物、遗忘物的“保管义务人”并不恰当,从这些地方拾得遗忘物不能认定为盗窃,如果拒不归还认定为侵占更为恰当。赵某虽然有侵占的行为,但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手机,不应认定为犯罪。(吴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