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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分配征地补偿款合法吗
文章字数:881
    问:我是辽宁省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干柴岭村村民。兴城市是葫芦岛市的一个县级市。去年葫芦岛市市政府计划在外环修路,需要征用龙岗区和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干柴岭村腾岭屯和沟屯两个组的土地。干柴岭村一共被征用了12户的口粮地,面积共计20.5亩,我家2.1亩口粮地也在征用之中。村里按照每亩地7万元的标准发放了补偿费。但是,让我们12户被征地的农民无法理解的是:
    一,明明是只占了我们12户农民的耕地,村里却将得到的征地补偿费按村里的人口平均分配。
    二,在征地前,没有进行公示,只是由村干部拿着空白纸找村民按手印,我们被占地的10多户并没有在纸上按手印。
    这些问题我们找有关部门反映过,接待我们的人说,征地补偿费发放由村里说了算,我们管不了。那么他的说法对吗?
    答: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计算,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自2006年4月10日起,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将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列入补偿范围,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必须采取社保标准,不得采用低保标准。
    由此可见,将征地补偿费全部按村里人头平均分配肯定是不对的,这样做就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而且征地不公示,从程序上来说也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涂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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