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初,刘某携家人外出打工,将自家6.8亩承包地转包给邻居张大年。双方签订了简单的转包合同,转包费为5500元/年,时间为15年,其他未做任何约定。
2016年2月,该6.8亩承包地中的3.5亩地被依法征收,3.5亩地将获得近11万元补偿款。刘某和张大年都找到村委会,要求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该笔补偿费应归谁呢?
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条法律表明,村民获得承包田经营权后,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将承包田转包给他人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人。那么,当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据此,张大年作为承租人,虽是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权人,不能获得征收利益。当然,因为转让期未到,转让合同于中途被解除,张大年可以要求退还尚未履行的转让期间的转包费。此外,若张大年在承租期间,对被征用的土地在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方面有投入,可以要求刘某给予相应的补偿。(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