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两权”,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任务,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实选择,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稳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的实施。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组织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试点开展后,今年3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