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最高法近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8种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8种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金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最高可获36个月工资
《意见》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按照规定,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其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哪些条件下不予救助
《意见》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八种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信访人特定情况可救助
《意见》同时规定,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也可获得救助。但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法院应当将救助金追回。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