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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两证”合一引导种业有序发展
——解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1794

    8月15日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新修订的《种子法》配套施行
    种子生产经营将有五方面调整
    今年7月8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自今年8月15日起与新修订的《种子法》配套施行。
    此次修订,一是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常规作物原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三是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金额和先证后照管理的要求。四是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五是完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两证”合一,设立副证
    为什么要“两证”合一,“两证”合一后如何发放
    实行“两证”合一后,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减轻企业办证负担;另一方面,实行全产业链监管,有利于掌握企业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全过程信息,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须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等内容。
    《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印制主证、不印制副证。
    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副证变更实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变更副证相关内容。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企业注册门槛降低,档案须完善
    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
    《许可办法》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今后,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根据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相应责任;在许可审批环节突出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条件,企业根据计划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种业投资的资金压力,促进种业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种子企业如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新《种子法》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突出强调了两方面,一是要求保证可追溯;二是要求保存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种子经销门店实行备案制度
    《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许可办法》规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常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可向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信息。持证种子企业不是备案的主体,但对于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持证种子企业应当在申办许可证时或者在领取许可证后,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农民自留种串换有限制
    《许可办法》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农民个人应当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当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同时,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从而进一步规范农民自留种串换行为。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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